国家发改委规定禁止价格垄断
大会
针对当前市场上突出的价格垄断、价格欺诈、价格歧视、低价倾销等违法行为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《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》,五种行为被列为价格垄断。
一、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、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。
二、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,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。
三、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,牟取暴利。
四、 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,以排挤、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;或者采取回扣、补贴、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,使商品市场销售价格低于商品自身成本。
五、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,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进,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衽送回待遇。
《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》将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。| 发布时间:2009.10.09 来源:塑协秘书处 查看次数:165